(2017)晋0821民初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山西宏通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七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宏通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七分公司,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1164号申请人:山西宏通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所地:运城市空港开发区安北乡被申请人: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七分公司负责人:谢某某住所地:太原高新区长治路被申请人: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董事长住所地:太原市新建路担保人:董某某,男,1973年5月3日生,汉族,住临猗县猗氏镇。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西宏通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七分公司、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为保证本案顺利执行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365066.156元或查封等价财产。担保人董某某愿提供其所有的位于运城市空港新区康杰北路2号名人港湾8幢3-B的房产(房产证号:)为申请人山西宏通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山西宏通伟业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董某某所有的位于运城市空港新区康杰北路2号名人港湾8幢3-B的房产(房产证号:),期限三年。查封被申请人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七分公司、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65066.156元或查封等价财产。案件申请费2345元,暂由申请人山西宏通伟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荆金科人民陪审员 牛旭亮人民陪审员 樊晓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凯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