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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3执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蒋建保、朱毅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建保,朱毅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3执86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勇,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建设路21号。被执行人蒋建保,男,汉族,1977年10月13日出生,安化县人,住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被执行人朱毅锋,男,汉族,1989年7月26日出生,安化县人,住湖南省安化县江南镇。本院在执行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蒋建保、朱毅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等信息调查及现场调查财产状况后,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阮碧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吴兴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