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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22民初7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方洪常、方洪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方洪常,方洪新,林碧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22民初7150号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园滨路***号。法定代表人:孙志明,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加宇,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特别代理。被告:方洪常,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方洪新,男,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林碧新,女,198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方洪常、方洪新、林碧新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加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洪常、方洪新、林碧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方洪常偿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5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5月10日起按保证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判令方洪新、林碧新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与理由:2011年5月10日,方洪常以经营电脑雕刻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18个月,月利率10.4%,并由方洪新、林碧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后,方洪常至今未还分文借款本息,方洪新、林碧新也未履行担保责任。方洪常、方洪新、林碧新未作答辩。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款申请表、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2014)仙民初字第6335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为��,方洪常、方洪新、林碧新未予质证,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5月10日,方洪常向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5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2年10月30日,借款月利率为10.4‰。方洪新、林碧新作为担保人对借款人方洪常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包括贷款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等内容。借款期限届满后,经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多次催讨,方洪常、方洪新、林碧新未还本付息,遂成讼。本院认为,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方洪常、方洪新、林碧新之间订立的保证借款合同,当事人缔约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方洪常提供借款5万元,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方洪常未按约返还借款本息,其应当向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民事责任。方洪新、林碧新为本案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故保证人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方洪常、方洪新、林碧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方洪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5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5月10日起按保证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方洪新、林碧新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方洪常追偿。如果方洪常、方洪新、林碧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0元,由方洪常、方洪新、林碧新负担;公告费720元,由林碧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章清人民陪审员  林国辉人民陪审员  陈瑞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智俐附注:一、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