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5民初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石家庄市某某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某某商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石家庄市某某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某某商会,段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5民初1493号原告:李某某,男,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石家庄市某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北大街19号蓝钻名座院内。法定代表人:祝某某。被告:石家庄市某某商会,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北大街19号蓝钻名座A座五楼。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被告:段某某,女,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石家庄市某某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某某商会、段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培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齐光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