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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6执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江西欣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6执保11号江西欣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工业园西区。法定代表人赵一君,总经理。江西枫叶园林规划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南京西路202号。法定代表人罗晨,董事长。江西欣晟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江西枫叶园林规划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赣0426民初37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保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保全人江西枫叶园林规划工程有限公司有实际标的可供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良勇审判员  陶 越审判员  康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