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民初1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沂南县永鑫食品有限公司与夏长义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南县永鑫食品有限公司,夏长义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1515号原告:沂南县永鑫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辛集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许建帮,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兴明,该公司会计。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转,该公司放养经理。被告:夏长义,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安祥,男,住山东省沂南县,系沂南县大庄滨河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原告沂南县永鑫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夏长义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沂南县永鑫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沂南县永鑫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沂南县永鑫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葛琳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