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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民初1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沂南县永鑫食品有限公司与夏长义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南县永鑫食品有限公司,夏长义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1515号原告:沂南县永鑫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辛集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许建帮,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兴明,该公司会计。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转,该公司放养经理。被告:夏长义,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安祥,男,住山东省沂南县,系沂南县大庄滨河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原告沂南县永鑫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夏长义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沂南县永鑫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沂南县永鑫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沂南县永鑫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葛琳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