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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赵静诉襄阳天利合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静,襄阳天利合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1304号原告:赵静。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光学,襄阳市襄州区古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襄阳天利合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奔驰大道光彩物流园25栋3号。法定代表人:孙多连,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会、刘雄,湖北米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静与被告襄阳天利合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静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赵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静承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