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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初2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张心岐、张培等与贾晓斌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心岐,张培,贾晓斌,杨玉娟,郑州麦田世纪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2756号原告:张心岐,男,汉族,1963年8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原告:张培,男,汉族,1989年9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贾晓斌,男,汉族,1978年12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杨玉娟,女,汉族,1981年2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郑州麦田世纪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路北未来大道西2栋1单元1-2层商6号。法定代表人:胡凡霞,总经理。原告张心岐、张培与被告贾晓斌、杨玉娟、郑州麦田世纪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19日立案。原告张心岐、张培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心岐、张培以双方已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心岐、张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保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路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