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14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廖德旺与李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德旺,李睿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03民初14898号原告:廖德旺,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咏晖、曾小有,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睿,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英虎,山西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廖德旺与被告李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德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咏晖、曾小有,被告李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英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廖德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睿立即向廖德旺支付股权转让款1400万元;2、判令李睿立即向廖德旺支付至实际付款之日的资金占用费(按协议约定的月利率2%标准计算,自2014年7月28日起计算);3、判令李睿立即向廖德旺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243518.67元、保全费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15日,廖德旺、李睿双方共同向岚县三鑫实业继亨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鑫公司)投资16800万元,共同持有三鑫公司49%股权,其中廖德旺出资1400万元,占三鑫公司4.083%的股权,上述49%股权登记在李睿名下。2014年7月28日,李睿未经廖德旺同意将双方共同持有的三鑫公司49%的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款共计16800万元,其中按双方投资比例,廖德旺所有的股权转让款应为1400万元。2015年2月11日,李睿对廖德旺的投资额、股权转让款和支付期限进行了确认并承诺:1、2015年5月1日前支付廖德旺所有的股权转让款1400万元;2、以廖德旺所有的股权转让款14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资金占用费,自2014年7月28日至李睿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3、李睿若逾期支付股权转让款及资金占用费的,则向廖德旺支付违约金50万元。付款期限届满,李睿未依约支付股权转让款、资金占用费。李睿辩称:1、李睿不是2013年11月15日和廖德旺共同向三鑫公司进行投资,2013年10月李睿取得案外人陈东毅持有的三鑫公司49%股权,并代持廖德旺的股权,李睿没有直接收取廖德旺1400万元的投资款;2、李睿49%的股权并未转让。2014年7月28日,确实有人要购买李睿的股权,由于李睿的股权已经于2013年11月6日质押,故到现在无法转让;3、2015年2月11日,廖德旺找到李睿声称其欠下很多债,以要给债权人看为由,让李睿在《投资结算协议书》上签字,李睿出于帮忙廖德旺的原因,就在《投资结算协议书》上签字。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三鑫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原股东为案外人王继平、王琴、陈东毅,分别持有50.7%、0.3%、49%的股权。后陈东毅将其名下49%的股权转让给李睿,李睿持有三鑫公司49%股权。2013年11月6日,三鑫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载明:廖德旺投资三鑫公司投资款1400万元。此款在李睿名下占有股份。李睿亦在该《证明》上签字,确认情况属实。2014年7月27日,李睿与王继平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李睿将其持有的三鑫公司49%股权转让给王继平,股权转让价格为1.8亿元。庭审中,李睿确认收到了《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款1.8亿元,但是主张其收到款项后又立即转给了山西经贸集团实业有限公司,这么操作为了配合山西经贸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收购三鑫公司,但是最终收购没有成功。2015年2月11日,李睿与廖德旺签订一份《投资结算协议》,约定:2013年11月15日,廖德旺与李睿共同投资16800万元于三鑫公司,共同持有三鑫公司49%的股权,其中廖德旺出资1400万元,占上述股权4.083%,李睿出资15400万元,占上述股权44.917%,廖德旺委托李睿代为持有上述股权;李睿确认已于2014年7月28日对外转让三鑫公司49%的股权,李睿已收到股权转让款16800万元,廖德旺应得1400万元;李睿承诺于2015年5月1日前退还廖德旺上述股权转让款1400万元整,并支付廖德旺资金占用费(以廖德旺应得股权转让款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7月28日起计至李睿还清廖德旺本金之日止);李睿愿意承担廖德旺为追索债权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交通费用、律师费用等。付款期限届满,李睿未向廖德旺支付上述款项及资金占用费,廖德旺遂于2016年9月13日诉至本院。廖德旺为本案诉讼支出了保全费5000元。以上事实,有廖德旺提供的《投资结算协议》、《证明》、《对账明细》、企业信息查询、《股权转让协议》、微信截图、录音等证据及本院的庭审笔录、保全裁定书为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廖德旺与李睿签订的《投资结算协议》,李睿应于2015年5月1日前向廖德旺支付股权转让款140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李睿未依约支付,构成违约,廖德旺诉请要求李睿支付股权转让款及资金占用费并赔偿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代理费,廖德旺并未举证证明已实际支付,故本院对该项诉求不予支持。关于李睿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李睿将其名下三鑫公司49%股权转让并收到股权转让款的事实有《股权转让协议》、微信截图、录音等证据证明,李睿在庭审中也确认已收到了股权转让款,且在《投资结算协议》中李睿同样也确认了已收到股权转让款的事实,而李睿辩称的《投资结算协议》系为了帮忙廖德旺而签订、股权转让只是为了配合山西经贸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收购三鑫公司等抗辩缺乏相应的证据证明,故本院对李睿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廖德旺支付股权转让款140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以股权转让款14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7月28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并偿付保全费5000元;二、驳回原告廖德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7276元,减半收取计68638元,由原告廖德旺负担730元,被告李睿负担67908元。款项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潘伟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林艺敏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