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民终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贵宝与张贵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贵财,张贵宝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民终3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贵财,男,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步敏,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贵宝,男,196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维林,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贵财因与被上诉人张贵宝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2016)皖0523民初1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贵财于2017年4月17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贵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贵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张贵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和平审判员 方 芳审判员 张茂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先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