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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4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宋义学与刘远林、石雪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义学,刘远林,石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4执112号申请执行人宋义学,男,汉族。被执行人刘远林,男,汉族。被执行人石雪梅,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宋义学与被执行人刘远林、石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山民初字第002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由被告刘远林偿还原告宋义学借款550000元本金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7月1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石雪梅对上述刘远林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刘远林、石雪梅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宋义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2017年2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远林、石雪梅居住的房屋法院在2015年执行其它案件时已以物抵债,银行无存款、无车辆信息,现被执行人刘远林、石雪梅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山民初字第0026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俭审判员  赵 虎审判员  薛怀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席 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