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81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蓝团结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团结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81刑初50号公诉机关漳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蓝团结,男,1987年11月5日出生,畲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漳平市,住漳平市。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1日被漳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漳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漳检生态刑诉〔20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蓝团结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记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蓝团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蓝团结为了筹钱给儿子治病,2016年4月至7月期间,在未经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携带油锯等工具,到漳平市桂林街道山羊村小芹菜自然村“西竹坂”山场砍伐阔叶树369株,其中阔叶树308株,立木材积40.373立方米;幼树61株。并将砍伐下的阔叶树裁成1米至2米的原木,拉往华安出售,得款人民币5000元。2016年12月20日,被告人蓝团结到漳平市公安局梅水坑森林派出所投案。另查明,被告人蓝团结的儿子蓝泽恺因患有颅内出血、维生素K缺乏症、失血性贫血、凝血功能异常引发性癫痫及多种疾病,住院治病花去大量费用,家庭经济困难。再查明,2017年3月14日,被告人蓝团结主动向漳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退出违法所得5000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蓝团结预缴罚金4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蓝团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油锯一台等物证;2、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林权证》、暂扣违法所得说明及现金缴款单、漳平市桂林街道办事处和山羊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预缴罚金单据等书证;3、证人蓝文淼、蓝某1、蓝某2、蓝某3、蓝某4、蓝某5、雷某、蓝某6、蓝某7、蓝某8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查笔录、树桩检量记录、现场照片;5、漳平市林业局出具的认定意见书;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蓝团结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私自砍伐林木,立木材积40.373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能主动到漳平市公安局梅水坑森林派出所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又能主动退出违法所得,预缴部分罚金,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公诉机关据此提出可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由于被告人蓝团结的儿子蓝泽恺患有多种疾病,住院治病花去大量费用,家庭经济困难,罚金可以酌情减少。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蓝团结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4000元,剩余6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蓝团结退出的违法所得5000元和扣押的一台油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中违法所得5000元由漳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陈 士 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巧静(代)附:本判决主要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