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2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马X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X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522刑初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X,男。因本案于2016年8月21日被友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友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友谊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友谊县看守所。友谊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友检刑诉[20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友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份,被告人马X与周XX、李XX以柴XX的名义卖粮。同月9日三人到友谊县鑫庆峰粮食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庆峰粮库)卖两车玉米干粮,马X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交给鑫庆峰粮库,独自取走粮款219138.34元,个人使用。周XX、李XX多次向鑫庆峰粮库索要该粮款,董事长石XX联系马X后,马X答复:你不用管了,我这两天往你那送两车粮补给他。马X找到刘XX一起向鑫庆峰粮库卖粮,刘XX联系被害人郭XX。同月14日,由郭XX出资,马X、郭XX往鑫庆峰粮库卖两车玉米干粮。马X自称与石XX系同学关系,虚构粮票子写马X的名能卖高价,且每吨能提10元好处费的事实,取得郭XX的信任,同意在粮票子上写马X的名,并由马X持有粮票子。次日,马X联系石XX:已送两车粮到粮库,粮款直接补给柴XX。鑫庆峰粮库确认马X的粮票子后,将该笔粮款211260.70元转到柴XX的账户。马X当日谎称“粮库没钱再等等、今天是周末不能结算”等理由未付给郭XX粮款。同月16日,马X在鑫庆峰粮库将之前使用柴XX的粮款所欠的余款7877.64元用现金付给李XX,并对郭XX、刘XX隐瞒粮款早已转到柴XX账户的事实。之后,郭XX多次向马X索要粮款,但马X始终以“粮库没钱、粮款没到过几天再取、粮库把钱先借用了、算我欠你的,过完年付你粮款”等理由拖延。郭XX在连续几个月向马X索要粮款未果最终失去消息的情况下,于同年12月18日报警。经侦查,被告人马X于2016年8月20日被公安机关在佳木斯市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X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友谊县鑫庆峰粮食经贸有限公司票据、银行交易明细、到案经过等;证人刘XX、任XX、周XX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郭XX的陈述;被告人马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马X在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庭审中,被告人马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定性表示异议,辩解其不构成诈骗,自己没有挥霍卖粮款,是用于还账,其发现卖粮款被粮库扣了之后,采取补救措施,公安机关和郭XX找我,我没有躲,积极配合,由于其没有偿还能力,所以没有偿还。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份,被告人马X与周XX、李XX以柴XX的名义卖粮。同月9日三人到鑫庆峰粮库卖两车玉米干粮,马X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交给粮库,独自取走粮款219138.34元,个人使用。周XX、李XX多次向鑫庆峰粮库索要该粮款,董事长石XX联系马X后,马X答复:你不用管了,我这两天往你那送两车粮补给他。马X找到刘XX一起向鑫庆峰粮库卖粮,刘XX联系被害人郭XX。同月14日,由郭XX出资,马X、郭XX往鑫庆峰粮库卖两车玉米干粮。马X自称与石XX系同学关系,虚构粮票子写马X的名能卖高价,且每吨能提10元好处费的事实,取得郭XX的信任,同意在粮票子上写马X的名,并由马X持有粮票子。次日,马X联系石XX:已送两车粮到粮库,粮款直接补给柴XX。鑫庆峰粮库确认马X的粮票子后,将该笔粮款211260.70元转到柴XX的账户。马X当日谎称“粮库没钱再等等、今天是周末不能结算”等理由未付给郭XX粮款。同月16日,马X在鑫庆峰粮库将之前使用柴XX的粮款所欠的余款7877.64元用现金付给李XX,并对郭XX、刘XX隐瞒粮款早已转到柴XX账户的事实。之后,郭XX多次向马X索要粮款,但马X始终以“粮库没钱、粮款没到过几天再取、粮库把钱先借用了、算我欠你的过完年付你粮款”等理由拖延。郭XX在连续几个月向马X索要粮款未果最终失去消息的情况下,于同年12月18日报警。被告人马X诈骗数额211260.70元。经侦查,被告人马X于2016年8月20日被公安机关在佳木斯市抓获。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书证1.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到案经过,证实马X的基本身份信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及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情况。2.转账协议,证实马X将被害人的卖粮款同意鑫庆峰粮库转给柴XX时书写的协议。3.友谊农村商业银行存取款凭条2张,证实马X于2015年2月11日收到柴XX卖粮款219138.34元,2015年2月15日马X将被害人郭XX的粮款211260.70元转给柴XX。4.友谊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简易明细账,证实马X的银行账户于2015年2月11日转账存入219138.34元,当天又转出210000.00元,李X丽账户2015年2月12日转账存入100000.00元。5.红兴隆农垦公安局二九一刑警中队出具的还款明细,证实马X在二九一农场还农户欠款100000.00元。6.欠据,证实被害人郭XX多次向马X催要卖粮款后,马X给郭XX书写欠据。(二)证人证言1.刘XX证言,2015年2月份的一天,马X联系我说他找到玉米干粮能卖到高价,我说我没钱,我就给郭XX打电话,郭XX说行。后来我们一起去七星泡镇金沙河村一家烘干塔拉了两车玉米干粮卖到鑫庆峰粮库,粮票上写着马X的名,化验完我们就都走了。15日上午八、九点,在旅店我把粮票子给马X后,马X给石XX打电话问什么时候能取钱,挂电话后,马X说鑫庆峰粮库周末不能付钱,16日能付。16日中午,我给马X打电话去粮库要钱,我和郭XX在粮库门口等马X,马X打车从二九一农场来的,他自己上楼,我和郭XX没上去,过了半个多小时马X下楼说钱没到,让我们再等等。17日我和郭XX来到鑫庆峰粮库,粮库的门卫说粮库已经放假了,我当着郭XX的面给马X打电话,马X说粮库18日能算账,18日马X来到友谊县里,我们三个在汽贸城见面,马X说这钱别上粮库去要了,这钱算是他欠的,郭XX说马X不给钱就不让他走,马X说过两天给钱。之后郭XX和我就一直找马X要钱,大约三四月份时,马X给郭XX写了一张欠条,为了证明这两车玉米干粮的粮款是郭XX出的钱。有一次跟石XX一起吃饭,我问马X往粮库送粮给提10元钱的事,石XX说没这个事。2.任XX证言,2016年2月中旬,快过年时,郭XX跟我说福利镇来了一个叫马X的在友谊县倒粮。当天我和郭XX、刘XX、马X一起去金沙河村拉两车玉米干粮,回来后把粮送到鑫庆峰粮库,当时刘XX说粮票子上写郭XX的名,但马X说粮票子需要写他的名粮库才能知道是马X送的粮,这样才能给高价,完事我们就回家了。后来我们等着粮库结算粮款,但是马X一直说粮库没钱,过两天再结算。过了几天,郭XX给我打电话说他去粮库问了,粮款早就结算了,粮款让马X还去五九七农场收粮时欠柴XX的钱了。我就跟着郭XX、刘XX找马X要钱,马X说等过了年就给我们钱。年后马X一直拖着我们不给钱,到了2015年4月份,我们找马X要钱,马X给我们打了个欠据,为了证明粮款是郭XX出资的,再后来就找不到马X了。3.周XX证言,2015年2月份,我帮马X在五九七农场联系过四车玉米干粮。有两车粮款打到柴XX的帐户里,有两车粮款是我跟柴XX的代理人李XX一起去鑫庆峰粮库要的,是过几天后鑫庆峰粮库才把粮款打到五九七农场柴XX的账户里。第二次要粮款是我跟马X、李XX一起去鑫庆峰粮库结算粮款,马X说他上去算帐,让我俩在楼下等着,过了一会,马X下来说粮款没到,过两天结算。过了几天,李XX给我打电话说鑫庆峰粮库一直没把钱打过去,我就回到友谊县跟李XX找石XX董事长,石XX问鑫庆峰粮库会计,会计说钱打到马X的帐户里了,石XX让我们回去等着,她找马X要钱,我就跟李XX回去等着鑫庆峰粮库打钱。过了一、二天,粮款就打到柴XX的帐户,但只打21万多,差几千,我跟李XX又找石XX,石XX把马X找来,马X跟李XX在石XX的办公室写的转帐协议,马X把差的几千块钱给了李XX,后来李XX跟我说粮款结利索了。4.石XX证言,2015年2月11日,马X来到我办公室,拿着粮票子给我,想让我把钱快点给他打过去,我和马X是同学没法拒绝他,我拿着他给我的粮票子、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就给出纳员了,出纳员当天就给他打了款。打完款后,五九七农场柴XX的人(李XX)来粮库找我向我要钱,我给马X打电话要粮款,马X说钱让他用了,钱都压粮了,我说那压粮就把粮送来吧,要不然五九七农场的人该来找我了,马X对我说“你不用管了,我这两天往你那送两车粮补给他(指柴XX)就完事了”。2月15日,马X给我打电话说他给我们粮库送来了两车粮,让我把这两车粮款直接补给柴XX。挂了电话后,我问会计马X有没有送来粮,会计告诉我有叫马X的送来了两车粮,按照马X的要求,我告诉会计把马X的粮款转给了柴XX,然后又给五九七农场的人打了电话,告诉他马X送来了两车粮把钱转给他了,五九七农场的人说转给他的粮款不够,我让他明天来和马X再算。我又给马X打电话让他第二天来和五九七农场的人算清楚。2月16日中午李XX来到我的办公室,我给马X打电话让他来粮库和李XX算清楚。过了挺长时间,马X才来到我办公室,马X跟李XX说把他送来的两车粮款给他,李XX同意了,我让会计把他们送粮的收据都拿了过来,李XX说马X的粮款还差了他几千块钱,马X说差的钱他给现金,之后把现金给了李XX,他俩签了一份协议书,内容就是马X把15日早上送来两车粮的粮款打入柴XX的银行账户,剩下的差价马X再给柴XX,之后他们就都走了,把转账协议给了我们粮库。我从来没有和马X说过收来的粮每吨给他提10元好处费。5.李XX证言,我认识马X,之前我们厂和马X合作往鑫庆峰粮库送过四车粮食,马X拿了我们两车粮食的钱不给我们,后来我们通过鑫庆峰粮库把钱要回来了。2015年2月份,我们厂向外销售玉米干粮,通过马X将两车玉米干粮送到了鑫庆峰粮库,送完两车玉米干粮,送粮票据写的是柴XX的名。第二天我们又往友谊县鑫庆峰粮库送了两车玉米干粮,我一直在友谊县等着鑫庆峰粮库给我们银行账户打款。等了几天,第一天送去的两车粮款打到了柴XX的银行账户上。我就在鑫庆峰粮库的会计室坐着,等着打第二天送粮的粮款。等了一、二天也没打过来,我就问的出纳员,出纳员查了一下帐,然后对我说她已经把钱打完了,打到了马X的银行账户,我说那是我的粮款怎么打到马X的账户,粮票子写的是柴XX的名字,应该给柴XX打过去,出纳员说是她是按照当时留的银行卡号打的款,她就把我领到三楼老板石总的办公室,出纳员跟石总说了她把我的粮款打到马X银行账户的事,石总就让我等等,她帮我把钱要回来。过了两天鑫庆峰粮库告诉我说粮款给我打过来了,一共21万多块钱,我算了算钱数说还差我们7000多块钱,鑫庆峰粮库告诉我让我明天去粮库,马X也去他们粮库。第二天中午,我和周XX就去了鑫庆峰粮库石总的办公室,马X来了之后,石XX见马X来了,就把会计叫到她办公室,让会计把马X粮票拿来(给我汇款的凭证),会计拿着汇款凭证来了以后,马X把凭证给了我说他把这些粮款给我了,我说这些钱不够我的粮款,还差我们7000多块钱,马X的说:给你现金,我还能差你钱。说完马X从兜里掏出来7000多元的现金给了我,石XX让我们在她那里写个协议,写完之后,帐都结利索了,我们就都走了。柴XX是我们厂老总的连襟,我们用柴XX的名义往鑫庆峰粮库送的粮食。6.沈XX证言,我是鑫庆峰粮库的会计。2015年2月8日有两车玉米干粮票子是柴XX的名字;2月9日也有两车玉米干粮票子是柴XX的名字,2月15日有两车玉米干粮票子是马X的名字。第一次2015年2月8日送来的粮收据上是柴XX的名字,我将粮款数目报给出纳员,出纳员就给柴XX打款了;第二次2月9日送粮收据上还是柴XX的名,出纳员将这笔21万多元粮款打入了一个叫马X银行账户内;第三次2月15日送粮收据上是马X的名,我们粮库的石董事长问我有没有叫马X的来送粮,我查账之后告诉她有,她让我把马X的粮款打给柴XX,我就告诉出纳员将这笔21万多元粮款打入柴XX的账户内。让我告诉出纳员把马X的粮款转给柴XX之后,有一天石董事长让我拿着马X送来的粮收据到她办公室,我去了以后,看见柴XX和马X都在,马X拿着我拿上去的粮票子跟柴XX说补给他除去在我们粮库送的那两车粮款再给柴XX现金7000多块钱,我才知道马X的这两车粮款是还给柴XX的。后来石董事长让他俩写互补差价的协议,马X说他不会写,让我写,我就给他俩写了一份协议书,柴XX和马X自己在协议书上签的字。7.王X证言,我知道有一个叫马X的人往我们粮库送过玉米干粮。第一次是2015年2月8日送粮收据上是柴XX的名,2月10日马X把柴XX的银行账户和身份证留给了我们粮库,我就将21万多元粮款打入了柴XX的银行账户内;第二次2月9日马X又送来了两车粮,马X拿着柴XX的粮票子和马X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给了我,当天我就将这两车21万多元粮款打入了马X的账户里。过了几天柴XX来会计室找我要钱,我翻了一下账单告诉他这两车粮款打给马X了,柴XX就不干了说那是他的粮怎么能给马X,我告诉他谁拿粮票子来我们就得给谁打款,柴XX坚持说粮票写的是他的名必须得把粮款打给他,我就把柴XX领到石总的办公室了。第三次2月15日会计接到石总的电话,然后会计告诉我让我把马X送来的两车粮款打给柴XX,我查了一下帐后把马X的这两车粮款21万块钱打给了柴XX。粮票子上写的是柴XX的名,但是我没见过柴XX本人,我只是见过一个叫李XX的,他说是柴XX的代理人。8.周XX证言,2015年初,应该是快过年了,我正在石XX粮库帮忙,马X来到石XX粮库看见了我,说他要往粮库送粮,让我和石XX说说把他送的粮价格抬高一点,我说咱俩都是同学,我在这就是个帮忙的,让他自己去和石XX说。关于粮价的问题我根本参与不了,也决定不了,所以我让他去找石XX了。后来石XX和我说过不想和马X有太多来往,没有借给他钱,也没有给他高价。每吨给他提10元钱好处费,我没有权利给他提10块钱,再说石XX粮库的财务、经营都跟我没关系,马X什么时候往石XX粮库送的粮我都不知道,他送粮的事都是后来我听石XX跟我说的,我没和马X说过得写他的名字。9.柴XX证言,证实李XX使用柴XX的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送粮。(三)被害人郭XX陈述2015年2月初刘XX介绍马X给我认识,说马X给鑫庆峰粮库送粮,马X说石总给他每吨10元的好处费,他去送粮还能给高价。我们去金沙河村收的粮,往鑫庆峰粮库送时,刘XX说粮票得写郭XX的名字,马X说写谁的名都一样,不写马X的名鑫庆峰粮库不能给高价,之后粮票子就写马X的名。粮送进去,马X说粮库钱紧,没有把钱打给他。我和刘XX去粮库找,粮库已经放假了。过完年,我和刘XX找了马X很多次,马X说他欠粮库钱,粮库把粮款扣了,这钱算他欠的,在收粮前马X没跟我说他欠粮库钱的情况。年后我能找到马X的时候,我就天天跟着他,他就让我等等,后来我就找不到他了。两车玉米每斤1.035元,一共出资207500.00元,其中40000.00元是任XX的。马X在2015年4月份左右给我打的欠条,当时马X说粮是2015年2月14日送进粮库的,所以欠条上写的日期就写2月14日了,是在建设银行东面一个旅店打的欠条。当时要钱,马X不给,马X就给我写个欠条,证明这两车玉米干粮是我出的钱。(四)被告人马X供述证实2015年2月,被告人马X与被告人郭XX合作卖粮前没有说欠五九七农场柴XX粮款未还的事实。马X与被害人郭XX合伙由郭XX出资倒粮,粮款被马X使用。马X将转入他账户内的柴XX的粮款,用于其个人还欠款了。马X同意将郭XX的粮款转给柴XX,并自愿签了协议,而此情况马X未告知郭XX,欺骗郭XX说粮库没有结算。郭XX多次索要后,马X给郭XX出具欠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通过庭审查明,被告人马X私自使用柴XX的卖粮款后,告诉石XX过几天送两车粮补柴XX的卖粮款时,主观上已经有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但当时没有确定的犯罪对象。在与被害人合作卖粮时,虚构能提高价格卖粮的事实,使被害人陷入能多卖粮款的错误认识,主动放弃保管粮票子。马X将粮卖入鑫庆峰粮库后,主动告诉石XX他有两车粮卖到粮库并同意将粮款转给柴XX。马X隐瞒早已使用被害人粮款的真相,以鑫庆峰粮库没有结算粮款等理由,拖欠被害人粮款,被害人多次索要无果,马X给被害人出具欠据。被告人马X的诈骗行为有被害人郭XX及多个证人证实,且有书证相印证,故被告人马X的辩解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1日起至2022年4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马X退赔被害人郭XX人民币211260.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国峰审 判 员 王永新人民陪审员 徐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 枫本判决书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交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