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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1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赵艳江与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艳江,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卓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921民初208号原告赵艳江,男,一九七九年四月十七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武清区。委托代理人李根喜,乌兰察布市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甘中达,该公司总经理。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北新西道30号逸景阳光商住楼。委托代理人岳赟,河北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艳江诉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艳江委托代理人李根喜、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岳赟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赵艳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艳江诉称,二0一七年一月九日二十二时三十三分许,曹喜驾驶我所有的×××半挂车沿G110国道445KM由东向西行驶到事故地点时,由于路滑车辆驶下路基,造成车辆及路产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曹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现起诉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64150元、施救费12000元、鉴定费2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辩称,车辆在我公司投有交强险和机动车损失险,在核实了车辆出险时驾驶员的驾驶证和车辆的行驶证,在这些证件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对于原告的损失由交强险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车辆损失险按照责任划分和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我公司不予承担;鉴定报告其中第三点评估目的是为人民法院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而不能作为实际定损的依据,应以实际维修发票为准;对两张施救费发票,施救费用过高,且未提供施救单位的相关资质证明,对此我公司不予认可;针对鉴定费票据因原告当庭未提交,不予质证。经审理查明,二0一七年一月九日二十二时三十三分许,曹喜驾驶赵艳江所有的×××半挂车沿G110国道445KM由东向西行驶到事故地点时,由于路滑车辆驶下路基,造成车辆及路产受损的交通事故,二0一七年一月十二日,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卓资县大队作出第20173004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驾驶人曹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该肇事车辆经卓资县新业汽车拖救服务中心吊装施救,发生吊装拖车施救费12000元,有施救单位出具的吊装拖车施救发票在案佐证。案件受理后,原告申请卓资县人民法院指定鉴定机构对自己的车辆损失进行鉴定,本院司法技术辅助办公室通知原、被告双方协商选择鉴定机构,后我院司法技术辅助办公室指定并委托乌兰察布市鑫盛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鉴定,二0一七年三月十四日,该鉴定机构出具了乌鑫鉴评(2017)评报字第027号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价格鉴定结论为:该车辆修复值为人民币64150元,花去鉴定费2000元。另查明,×××肇事车辆在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有限额为268700元的机动车损失险一份,保险期限从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零时起至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日二十四时止。二0一七年二月七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自己的损失。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双方形成了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合同成立双方应当全面履行。保险事故发生,必然产生保险理赔。被告保险公司抗辩在扣除交强险后,按责任比例赔偿,因本案是单方事故不存在第三方,且原告车辆驾驶人负事故的全责,故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信;被告保险公司对鉴定评估报告书、施救费的抗辩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提供证据推翻原告的证据,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机动车损失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64150元、施救费12000元,共计76150元。案件受理费1703元,由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鉴定费2000元,由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以上判决内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程 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俊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