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2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田赛与株洲市荷塘区柴火鱼庄饭店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赛,株洲市荷塘区柴火鱼庄饭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2执54号申请执行人田赛,男,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株洲市荷塘区柴火鱼庄饭店,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合泰路东湖公园内。经营者甘露。申请执行人田赛与株洲市荷塘区柴火鱼庄饭店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田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株荷劳人仲案字(2016)第2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株洲市荷塘区柴火鱼庄饭店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株荷劳人仲案字(2016)第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辉审判员 盘利斌审判员 易 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中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