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1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县支行与李金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县支行,李金奎,李金明,李金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44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县支行负责人:王锐,经理。委托代理人:佟金成,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满族,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李金奎,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李金明,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李金龙,男,1961年12月12口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县支行诉李金明、李金奎、李金龙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地址及联系方式。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县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 明 江审判员 孟庆燕人民陪审员孟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 龙 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