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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925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谢蓉蓉与白王飞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蓉蓉,白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25执140号申请执行人谢蓉蓉,女,汉族,1989年3月27日生,初中文化,务农,住双江自治县沙河乡。身份证号:XXX。申请执行人白王飞,男,彝族,1984年7月21日生,中专文化,务农,现住云南省红河州,身份证号:XXX。关于申请执行人谢蓉蓉与被执行人白王飞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双民初字第08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受理执行。一、申请执行的债权: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14200元。二、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本院立案后依法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在依法向被执行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时,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本院依法予以查找。2016年10月27日向申请人询问被执行人的下落情况,申请人具体也不清楚被执行人行踪,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2017年4月15日向申请人回告执行情况,并征的申请人同意将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如下:本院以案件受理之日起,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有银行账户,但是无余额,线下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四、实现的债权情况: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我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请求,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如有钱请求法院再恢复执行。五、申请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载定如下:终结(2016)云0925执1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学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段培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