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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执恢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蒋先春、汪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先春,汪丹,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恢291号申请执行人:蒋先春,男,汉族,生于1955年3月29日,住绵阳市。被执行人:汪丹,男,汉族,生于1986年7月28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郑红,女,汉族,生于1990年4月25日,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蒋先春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735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汪丹、郑红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汪丹、郑红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舒 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永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