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刑更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富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富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刑更116号罪犯李富东,男,199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甘泉县。现陕西省延安监狱服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以(2013)榆中法刑一初字第000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富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期执行自2013年1月9日至2021年1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3月6日送延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2016)陕06刑更15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富东减去有期徒刑1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0年1月8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于2017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以罪犯李富东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富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富东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富东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4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沙文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