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终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乐清市信利电器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乐清市信利电器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乐清市宝莫太阳能有限公司,温州三蒙科技电气有限公司,叶文雷,黄元晓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9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乐清市信利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沙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382000009033。法定代表人:李艳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住所地乐清市乐成街道清远路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36016953U。代表人:陈宗强,该支行行长。原审被告:乐清市宝莫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乐成街道南大街266号(浙江乐清市对外贸易公司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382000012035。法定代表人:叶文雷。原审被告:温州三蒙科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智广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382000063027。法定代表人:朱丐仕。原审被告:叶文雷,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审被告:黄元晓,女,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上诉人乐清市信利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以及原审被告乐清市宝莫太阳能有限公司、温州三蒙科技电气有限公司、叶文雷、黄元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6)浙0382民初6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乐清市信利电器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免交及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乐清市信利电器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学箭代理审判员 李 劼代理审判员 胡淑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晓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