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2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2863马鹏与李化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鹏,李化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2863号原告:马鹏,男,198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现住泰兴市。被告:李化新,女,198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原告马鹏与被告李化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马鹏于2017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马鹏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0元,减半收取计1460元,由原告马鹏负担(已缴)。代理审判员 丰海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