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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3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南昌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涂沅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涂沅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3民初200号原告:南昌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法定代表人:吴建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堃,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文娟,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涂沅东,男,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以被告已全额交纳了拖欠的物业服务费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9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南昌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立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梦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