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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执1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陈成龙、李杨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成龙,李杨智,傅燕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2执1281号申请执行人陈成龙,男,1985年11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李杨智,男,1976年2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傅燕红,女,1979年8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陈成龙与被执行人李杨智、傅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浙1002民初4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成龙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杨智、傅燕红支付1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成龙以与被执行人李杨智、傅燕红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成龙以与被执行人李杨智、傅燕红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1002执1281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余晓勇审 判 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朱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