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1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胡朝长与胡家勇、胡家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朝长,胡家勇,胡家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1民初186号原告:胡朝长,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男,九江县沙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胡家勇,男,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被告:胡家律,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原告胡朝长与被告胡家勇、胡家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朝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朝长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朝长负担。审 判 长 万新成代理审判员 徐红红人民陪审员 陈 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聂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