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川开电气有限公司与盐边网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川开电气有限公司,盐边网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61号申请执行人:川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华阳华府大道二段1158号。法定代表人:简兴福,董事长。被执行人:盐边网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盐边县桐子林镇中环南路137号。法定代表人:邢云松,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川开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边网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122民初2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盐边网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川开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9849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盐边网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车辆信息、房产信息、银行信息,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川开电气有限公司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光才二○一七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文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