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6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安图县瑞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矫振江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图县瑞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矫振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6民初417号原告:安图县瑞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安图县。法定代表人:单胜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思锋,吉林中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矫振江,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图县瑞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矫振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图县瑞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3元,减半收取202元,由原告安图县瑞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乔祥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