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1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谯丽娟与吕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谯丽娟,吕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635号申请执行人谯丽娟,女,199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吕宁,男,197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谯丽娟与吕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谯丽娟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1833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2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回全部案件款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2民初1833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叶 军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翠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