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1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赵某与周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XX,周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1执100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男,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贵州省湄潭县。被执行人:周某,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播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XX与被执行人周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XX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321执1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李晓东审判员 陈兴发审判员 杨优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熊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