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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02执17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红梅与李松峰、乔怀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梅,李松峰,乔怀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02执17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红梅,女,1974年4月28日生,汉族,个体,住太原市。被执行人李松峰,男,1962年11月8日生,汉族,晋中市公安局监管支队干警,住榆次区。被执行人乔怀明,男,1968年11月5日生,汉族,晋中市公安局监管支队干警,住榆次区。本院在执行张红梅与李松峰、乔怀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表示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迎民初字第2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堉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启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