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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3执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县支行、袁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县支行,袁建,刘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3执8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县支行,住所地:大余县。被执行人:袁建,男,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被执行人:刘美华,女,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县支行与袁建、刘美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民二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人民币302900元,承担执行费人民币4443.5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人民币3029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斌审 判 员  廖达伟审 判 员  王有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罗永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