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1执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田春发与赵大海、王萌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春发,赵大海,王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81执672号申请执行人田春发被执行人赵大海、王萌申请执行人田春发与被执行人赵大海、王萌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的(2016)吉0881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萌的工资,已履行了本案部分义务,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881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安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秋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