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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杨健、陈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健,陈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290号申请执行人:杨健,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陈鹏,男,汉族,1974年6月17日,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执行杨健与陈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陈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02民初10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案款169035.00元、执行费240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王 苏审 判 员  夏 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