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4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冷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24刑初49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冷某某,男,198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泥水工,家住修水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3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2017年1月20日被修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邓玲,湖南鉴庭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公诉刑诉(201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冷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修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冷某某及其辩护人邓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修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1月期间,被告人冷某某在修水县黄龙乡、白岭镇等地,先后四次盗得黄牛4头,价值252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冷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冷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冷某某归案后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案发后,被盗的黄牛及销赃款已被追回,且已发还失主,且得到失主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6年10月24日,被告人冷某某窜至修水县黄龙乡洞下村水库堤坝上,将冷某3放养的一头黄牛盗走。2、2016年10月30日,被告人冷某某窜至修水县黄龙乡洞下村12组“小港沟”,将冷某4放养的一头黄牛盗走。3、2016年11月10日,被告人冷某某窜至修水县黄龙乡洞下村冷某2家老屋,破门进入牛舍,将一头黄牛盗走并转移到旁边山上,后担心事情败露并弃牛逃跑。4、2016年11月12日早上,被告人冷某某窜至304省道白岭镇白岭村“新凤桥”下,将周某放养的一头黄牛盗走。经鉴定,被盗4头黄牛,价值25200元。被告人冷某某盗窃后,将盗得的3头黄牛全部销赃,获利11000元。后被追回的黄牛1头,已发还失主,销赃款全部退还失主,且得到失主的谅解。2016年11月12日,修水县公安局白岭派出所将被告人冷某某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且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失主冷某3的陈述:2016年10月24日,我家放养的一头黄牛在修水县黄龙乡洞下村水库堤坝上被盗走了。2、失主冷某4的陈述:2016年10月30日,我家放养的一头黄牛在修水县黄龙乡洞下村12组“小港沟”被盗走了。3、失主冷某2的陈述:2016年11月10日,我家放养的一头黄牛在修水县黄龙乡洞下村老屋牛舍被盗走了。4、失主周某的陈述:2016年11月12日早上,我家放养的一头黄牛在304省道白岭镇白岭村“新凤桥”下被盗走了。5、证人冷某5、冷某1、鄢某某、朱某等人的证言证言证实:2016年10月、11月期间,冷某某叫我们去看过他的黄牛,冷某某说是抵债来的。但冷某某把牛卖了。6、被告人冷某某在侦查机关及开庭审理过程中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实,且与失主的陈述、证人证言相互吻合。7、物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及领条。8、修价鉴字(2016)9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4头黄牛,价值25200元。9、修水县公安局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1月12日,修水县公安局白岭派出所将被告人冷某某抓获归案。10、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冷某某于1989年11月9日出生,家住修水县黄龙乡洞下村12组。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冷某某归案后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盗的黄牛及销赃款已被追回,且已发还失主,且得到失主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冷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冷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匡才金人民陪审员 徐哲平人民陪审员 晏纯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艳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