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韩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933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韩,男,1997年5月24日出生于浙江省衢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被衢州市柯城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本案事实于2016年12月2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事实于2017年1月1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同一事实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8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韩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范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12月2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韩至义乌市稠城街道江滨西路460号,溜门进入该处615房间,窃得被害人樊某放在床上的价值人民币788元的魅族手机一只及被害人杨某1的身份证一张。现被盗物品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2、2017年1月14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李某义乌市,溜门进入501室被害人郭某宿舍,窃得现金人民币200元,现已追回赃款140元并返还被害人。3、2017年2月9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李韩至义乌市稠城街道稠州中路70号腾讯网吧,趁被害人杨某2睡着之际,窃得被害人放在收银台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400元。现被盗现金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韩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樊某、杨某1、郭某、杨某2的陈述,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追缴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视听资料制作说明,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认定结论书,身份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监控录像,到案经过,被告人李韩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韩某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韩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珊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吴 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