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4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劳云平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劳云平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324刑初64号公诉机关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劳云平,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罗平县。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2日被罗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罗平县看守所。辩护人龚爱民,云南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劳云平犯强奸罪,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6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文进、黄碧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劳云平及其辩护人龚爱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劳云平在阿岗镇海马完小新建楼房楼梯下陈某临时住处,趁陈某独自一人时强行与陈某发生性关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劳云平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奸妇女一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要求依法判处,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幅度内量刑,并提出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劳云平辩称,她是自愿的,没有反抗,也没有吼闹,我认为我是无罪的。辩护人龚爱民认为,公诉机关所举证据只能证实两人发生过性行为,被害人是自愿的,不存在人生暴力,指控劳云平犯强奸罪不能成立,请求对被告人劳云平作无罪判决。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劳云平在阿岗镇海马完小新建楼房楼梯下陈某临时住处,趁陈某独自一人躺在床上玩手机时,强行与陈某发生性关系。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案件的来源。2、被害人陈某陈述,我前天(2016年11月23日)中午2点多钟被劳云平强奸了。我妹婿朱某在海马完小包工程打地板,朱某的姐夫劳云平也一起做活,朱某请我帮他们煮饭,吃住都在海马完小,我是一个女的就单独搭了一个睡觉的地方在学校新建的楼梯下面住,其他男的工人住在旁边的房屋里。前天早上施工的机器坏了,朱某去罗某修就暂停施工,其他工人去逛了,剩我和劳云平在工地上,我当时是睡在床上在手机上看电视,因为是简易搭建起来的住处,没有门,只是用一块木板拦着,他就进去找我给我要橘子吃,我当时是睡着玩手机的,我就拿了三个橘子递给他,我递橘子给他的时候我也没有起来,我递给他后他就顺势拉着我的手,我就骂他:“劳云平,狗日的,滚出去!”他不但不听,还来压在我身上亲我,他一只手拉着我,一只手摸我胸部,他是隔着衣服摸,我不给他摸,一直骂他,但是他一直压着我我反抗不了,他亲我的时候还问我怎么和我妹子说他以前趁我不注意的时候骚扰过我两次,我妹子也打电话骂过他警告过他,我妹子和我说过他会骚扰我妹子,我平时和她说话都没有好脸色,我非常讨厌他。他亲我的脸,我就用我的右脚去踢他,他就拉着我的脚用他的脚压着我的脚不给我脚动,我就伸手去打他他就用左手来来压着我手用他的左手肘部压着我右手手臂,他的左手手掌抓着我左手,我的手就动不了,我是睡着的,他是半跪着的,他压着我手脚之后,我就使劲犟,他用右手把我脚拉了并拢,用双手来脱我的裤子,我使劲的犟着直起来���但是因为我穿着的是内裤和丝袜,没有穿外裤,我的内裤和丝袜被他一下就脱到我膝盖位置,我没直得起来我的双脚就被他拉了扛在他肩上,他又用一只手横着压在我胸前,我就直接起不来,他就用另一只手脱他的裤子,我一直在骂他,他不听,他把他的外裤和内裤都脱到他大腿的位置,就用他的阴茎来插我的阴道,我被他压着就使劲的扭动我的身体,不想给他得逞,后来他还是得逞了,他把他的阴茎插进我的阴道里,我就开始叫喊呼救,他就用一只手来蒙着我的嘴不给我叫喊后他就一直在我身上耸动,用他的阴茎来回插我的阴道,大约两三分钟他就射精了,直接射精在我阴道里。他强奸我之后就穿起他的裤子和我说:“冒吼(不要吼),吼了影响不好,人家会笑!”他就出去了,我就把自己的裤子穿起来一直躺在床上,他出去后我就在想这个事情我要告诉我妹��找人打他一顿,过了20多分钟到半个小时,他进来喊我去逛街,我骂他滚出去,我要给他死!他就走了。到了下午三点多钟,我打电话给我妹子说以后工地上有我就没有劳云平,有劳云平就没有我!到当晚6点多钟我妹子打电话多次问我,我才告诉她我被劳云平强奸了。我妹子就打电话给劳云平媳妇并叫我报警,因为是亲戚关系,我当时就没有报警,我妹婿朱某也叫我报警。当晚我、劳云平、朱某三人在一起说这个事情,劳云平也承认强奸着我,他说他是冲动了。3、证人证言:(1)证人朱某证实,海马小学工程是我承包的,我姐夫劳云平是我找来做活的,陈某是我找来工地上煮饭的,案发后我媳妇打电话给我说她姐姐陈某被劳云平骚扰了,还发生了性关系,我回来工地和他们双方说,陈某问劳云平说“当时我给骂你了?当时我给踢你了?”首先劳云平一直不承认,后来问了很久才承认和陈某发生了性关系,劳云平一直说是他的错,要陈某原谅他。第二天我姐姐(劳云平妻子)和我妈来阿岗找我们说这件事,陈某要劳云平当面道歉,劳云平一直没有来,第二天(2016年11月24号)晚上就借故回罗某了,11月25号陈某才报的警。事发后我姐姐到我家闹,我叫不要闹,把双方喊到路口说,劳云平打电话给我说去飞机场说,到后先是劳云平和陈某厮打起来,我媳妇就去拉,我媳妇也被劳云平打着,我就去打劳云平,打架的就是我们四人,派出所的到后喊我们赶紧先去治疗,经检查陈某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和耳膜通了,我媳妇漏肠,我没有受伤,劳云平伤着哪里我不知道。(2)证人陈某甲证实,我姐姐被强奸的当天下午2点钟左右她打电话给我,我帮忙就把电话挂了,下午5、6点钟,我发现她在微信圈里发信息说“遇上了狗心情真差”,我问她她大致意思是说被劳云平强奸了,她说要报警,我叫她先不要报警,因为劳云平和我们是亲戚关系,后来我就打电话给劳云平的媳妇也就是我老公的姐姐,她答应第二天来阿岗商量处理这件事情,第二天没有商量好,劳云平夫妻二人就连夜回罗某了,后来我姐姐打电话给他们,劳云平媳妇就骂我姐姐,我姐姐就报警了。(3)证人邵某证实,2016年11月23日大约14时,我在海马完小教学楼工地上,和刘某一起帮朱某做工光(平整)地板,没有听见什么动静,没见过劳云平在哪里,陈某在哪里也没注意,我做工的地方离陈某临时住处有四、五十米远。(4)证人刘某证实,2016年11月23日大约14时,我在海马完小教学楼工地上,和邵某一起帮朱某做工光(平整)地板,没有听见什么动静,也没有什么机器响,老板去修机子,劳云平在男工的集体宿舍睡着玩手机,陈某在哪里没有看见,她是住在楼梯脚的换步台那里,煮饭也在她住那里。4、被告人劳云平供述及辩解,我舅子朱某在阿岗海马完小包工程帮学校打地板,我和他一起来海马完小做活,他请他姨子陈某来工地煮饭,工地上只有陈某一个女的,陈某搭了一个住处在海马完小新建楼房楼梯下面,没有门窗,用一块木板拦着,其他工人住在楼梯左边房屋里。11月23日那天机器烂了没有施工,到了下午两点多钟,陈某叫我帮她拔插座,之后我就进去她住那里找她拿橘子吃,他拿了三个橘子递给我,我顺势就拉着她的手,她当时是睡着的,我就扑在她身上,他就骂我“小狗日的”,骂了我几声我也没有回答她,我就伸手去脱她的裤子,她穿了内裤和黑色的丝袜被我一起脱了下到她大腿处位置,她是睡着的,我是跪着的,把她裤子脱下之后我就用我的肚子这个部位压着她双腿,然后我才脱我的裤子,我把我的裤子脱到大腿处,就和她发生性关系,整了大约一两分钟我就射精在她阴道里了。我进去陈某住处的时候一个粉刷工经过住处门口,我出来的时候也在门口遇着他。发生性关系时陈某只是骂着我,没有踢着我,她没有反抗。事发当晚陈某喊我和朱某在一起说这件事情,在朱某车上说,我一直叫他们不要把这件事情曝光,陈某下车打电话,上车后她就要我承认错误,她问我当时她给骂我了,我就答应骂我了,她问我当时给踢我了,我也答应踢我了,她当时说我承认错误就饶了我,我才说的。2016年1月27日中午我媳妇去找朱某问这个事就吼起来,朱某就报了警,警察打电话叫我去看一下,刚好朱某也打电话给我我说有老人在不好,就叫他们来飞机场主会场说,陈某他们来了四个人,在说的过程中陈某陈某甲、朱某就打我,在打的过程中陈某被打了摔在地上,后来警察来叫我们先去医院看着。5、谈话录音光碟1碟,证实案发当天(2016年11月23日)晚上,被害人陈某和被告人劳云平、证人朱某在朱某的谈话录音情况,被害人陈某问被告人劳云平案发当时陈某是否骂着、用脚踢着劳云平,劳云平答复骂着、踢着并承认自己错了等。6、现场勘验、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的基本情况及现场位于罗某县阿岗镇海马完小新建楼房楼梯下临时住房内。7、罗某县阿岗镇中心卫生院病情诊断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陈某妇检情况。8、提取笔录及照片、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办案民警依法提取被害人陈某阴道试纸、内裤一条剪取裆部可疑斑、卫生纸纸团一份取其上可疑斑、血样各一份,��云平及其他人血样各一份,送鉴定中心作DNA鉴定。9、曲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曲)公(司)鉴(DNA)字[2016]1236号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陈某阴道试纸、内裤、卫生纸团”上均检见精液斑;送检“陈某阴道试纸、内裤”上的精斑STR与“某某人血样”的STR分型相同;送检“陈某提供的卫生纸团”上的精斑STR与“劳云平血样”的STR分型相同。10、户口证明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分别证实被告人劳云平出生年月日情况,犯罪时达刑事责任年龄且为成年人;涉嫌此案前无违法犯罪记录。11、情况说明:被告人劳云平的血样由罗平县公安局阿岗派出所民警于2016年11月28日采集,是用公安机关采集嫌疑人DNA样本的血卡采集,和劳云平的其他信息一并采集,故当时未制作提取劳云平血样的提取笔录,现���血样已经一并送曲靖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本案中劳云平所说海马村一个搞粉刷的男人,经民警多方寻找,未找到此人。12、抓获经过,证实罗平县公安局阿岗派出所民警经电话联系于2016年11月28日11时将涉嫌强奸的劳云平拘传到执法办案区接受调查(该案被害人于2016年11月25日8时43分报警后立案),属被动到案。上述证据,经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应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劳云平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存在,本院予以确认,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劳云平辩称被害人是自愿的,没有反抗,也没有吼闹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相符,本院不予采信;认为自己是无罪的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龚爱民认为公诉机关所举证据只能证实两人发生过性行为,被害人是自愿的,不存在人生暴力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相符,本院不予采信;认为指控劳云平犯强奸罪不能成立,请求对被告人劳云平作无罪判决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劳云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被告人劳云平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9日起至2020年2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融人民陪审员 谢金华人民陪审员 蒋本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