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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5民初5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东莞市联胜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谢景盛、冯金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联胜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谢景盛,冯金玲,广州市仕友五金搪瓷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507号之一原告:东莞市联胜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元美东路东侧商业中心D座80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92445747U。法定代表人:丁孝国。委托代理人:张燕妃、郭晓琳,广东敏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景盛,男,196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冯金玲,女,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被告:广州市仕友五金搪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谢石公路南侧土名叫文昌阁路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51993912U。法定代表人:冯金玲。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联胜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景盛、冯金玲、广州市仕友五金搪瓷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以双方正在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联胜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88元减半收取5694元,由原告东莞市联胜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崔 剑代理审判员 谭 茗人民陪审员 郭顺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任瑞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