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1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周正军与王利平、季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正军,王利平,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1680号申请执行人周正军,男,汉族,1975年1月4日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王利平,男,汉族,1959年4月14日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延西街。被执行人季军,女,1957年12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周正军与被执行人王利平、季军之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608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本金3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27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利平、季军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依法在延吉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王利平、季军名下位于延吉市园艺���村1单元502室(产权证号144766,房屋编号10-24-118,面积120.68平方米,他项权证号249433号)的房屋进行拍卖,并将拍卖款336763.2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16年10月2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车辆、房产进行调查,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进才执行员 刘 威执行员 张 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