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执恢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玉珍、何永孝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珍,何永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恢323号申请执行人:张玉珍,女,1927年12月12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何永孝,男,1949年7月28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张玉珍与何永孝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死亡,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2执恢323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何永孝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宝林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荣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