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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1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翱歌与张琼仙、杨小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翱歌,张琼仙,杨小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1986号原告:刘翱歌,男,汉族,1978年1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云南省昆明市。委托代理人:吴道应、何雪峰,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琼仙,女,汉族,1955年7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委托代理人:陈志坤,云南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小珍,女,汉族,1977年8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委托代理人:叶恒瑜,云南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翱歌诉被告张琼仙、杨小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翱歌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翱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翱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579元,减半收取18289.5元,由原告刘翱歌负担。审判员  杜小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文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