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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3民初1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083民初1797号原告:王某1,女,197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地乳山市。被告:王某2,男,197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乳山市,现住乳山市。原告王某1诉被告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1、被告王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王某2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婚生女随原告抚养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50元。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3。2011年8月被告王某2曾起诉离婚,后撤回起诉。2015年6月我又起诉要求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现在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我要求在本案中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为:登记在原告王某1名下位于乳山市城区商业街北侧3017号商铺一间【房产证号码:乳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土地证号码:乳国用(2005)第14**号】,我以25万元的价格主张该商铺的所有权,给付被告王某2相应差价款。被告王某2辩称,我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要求婚生女王某3随我抚养生活,原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500元。关于在本案中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1.同意原告王某1以25万元的价格取得登记在原告王某1名下位于乳山市城区商业街北侧3017号的商铺的所有权【房产证号码:乳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土地证号码:乳国用(2005)第14**号】,由原告王某1给付我相应差价款。2.我们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有登记在原告王某1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河北路32号203户乙房产一套【房地产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号;产权证编号:20102523号】,我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原告王某1承认被告王某2补充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于××××年××月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3,现就读于乳山市府前中学九年级。现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均同意离婚,但都要求婚生女王某3随自己抚养生活,并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原、被告双方一致要求在本案中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为:1、登记在原告王某1名下位于乳山市城区商业街北侧3017号商铺一间【房产证号码:乳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土地证号码:乳国用(2005)第14**号】,经原、被告双方竞价后,由原告王某1以25万元的价格竞得该房产的所有权。2、登记在原告王某1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河北路32号203户乙的房产一套【房地产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号;产权证编号:20102523号】,经原、被告双方竞价后,由原告王某1以10.1万元的价格竞得该房产的所有权。本案经调解无效。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和被告王某2自愿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离婚时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原、被告双方对婚后共同财产的处理已达成一致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的婚生女王某3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及抚养费的给付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确定婚生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综合分析。该《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本案中,原告王某1和被告王某2的婚生女王某3已年满15周岁,且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尊重婚生女王某3对抚养权归属的意见。经本院依法询问王某3的意见,王某3称自愿跟随其母亲即原告王某1一起生活。综上,对原告王某1要求婚生女王某3随其抚养生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本案被告王某2无固定职业,参照2016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012元的标准,原告王某1要求被告王某2每月承担婚生女王某3650元子女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第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1和被告王某2离婚。婚生女王某3随原告王某1抚养生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王某2每月支付婚生女王某3子女抚养费650元,至王某3成年或独立生活时止。被告王某2于每年的6月30日之前付清本年度上半年的子女抚养费,于每年的12月30日之前付清本年度下半年的子女抚养费。三、登记在原告王某1名下位于乳山市城区商业街北侧3017号商铺一间【房产证号码:乳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土地证号码:乳国用(2005)第14**号】,归原告王某1所有。原告王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王某2财产差价款125000元。四、登记在原告王某1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河北路32号203户乙的房产一套【房地产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号;产权证编号:20102523号】,归原告王某1所有。原告王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王某2财产差价款50500元。如果原、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元,由原告负担405元,被告负担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常勇审 判 员  于晓波人民陪审员  蔡淑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