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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何恩福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恩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5刑初207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恩福,男,1989年9月7日出生,汉族,籍贯福建省厦门市,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厦门市海沧区,住厦门市海沧区。2016年8月2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男。公诉机关以海检公诉刑诉〔2017〕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恩福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23日0时许,被告人何恩福酒后驾驶闽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厦门市海沧区海裕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海裕路沧林路路口时,与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王爱珍发生碰撞,造成其本人、王爱珍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测,被告人何恩福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81.28mg/dl,已达醉酒标准。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何恩福负事故全部责任;王爱珍不负事故责任。经鉴定,王爱珍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一级。事故发生后,群众报警,被告人何恩福被送医救治,民警到医院对其进行调查。现被告人何恩福已与王爱珍达成调解协议,赔偿王爱珍人民币58836.87元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恩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恩福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何恩福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表示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恩福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在案件审理阶段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恩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5月2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牟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程颖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