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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3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兴华、闫文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兴华,闫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3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兴华,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闫文斌,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执行刘兴华与被执行人闫文斌故意伤害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闫文斌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房产登记,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将被执行人闫文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除此之外,我院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春贵审判员  白 玮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