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3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兴华、闫文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兴华,闫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3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兴华,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闫文斌,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执行刘兴华与被执行人闫文斌故意伤害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闫文斌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房产登记,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将被执行人闫文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除此之外,我院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春贵审判员 白 玮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