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执异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董敏诉赵爽、贾丰、钱玉霞、沈阳鑫红霞餐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敏,赵爽,贾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5执异80号申请执行人董敏被执行人赵爽第三人贾丰本院在执行董敏诉赵爽、贾丰、钱玉霞、沈阳鑫红霞餐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赵爽不履行我院(2016)辽0105民初6614号民事判决书及(2016)辽01民终135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赵爽返还董敏借款8万元,并支付利息的债务,申请执行人董敏以第三人贾丰与被执行人赵爽系夫妻关系,赵爽的债务是在赵爽与贾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申请追加贾丰为被执行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董敏的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董敏申请追加第三人贾丰为被执行人的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林风雷审判员 白 山审判员 计红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婉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