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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5执异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董敏诉赵爽、贾丰、钱玉霞、沈阳鑫红霞餐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敏,赵爽,贾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5执异80号申请执行人董敏被执行人赵爽第三人贾丰本院在执行董敏诉赵爽、贾丰、钱玉霞、沈阳鑫红霞餐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赵爽不履行我院(2016)辽0105民初6614号民事判决书及(2016)辽01民终135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赵爽返还董敏借款8万元,并支付利息的债务,申请执行人董敏以第三人贾丰与被执行人赵爽系夫妻关系,赵爽的债务是在赵爽与贾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申请追加贾丰为被执行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董敏的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董敏申请追加第三人贾丰为被执行人的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林风雷审判员  白 山审判员  计红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婉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