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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民初1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陆岩与石卓、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岩,石卓,王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1404号原告:陆岩,住吉林省。被告:石卓,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被告:王彬,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陆岩与石卓、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陆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陆岩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陆岩承担。审判员 孟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盛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