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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恢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河北威尔仕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威尔仕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恢463号被执行人:河北威尔仕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合作路286号A-1307。法定代表人:王文健,经理。被执行人河北威尔仕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二中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河北威尔仕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并处罚金290000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一庭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执行庭移送执行。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工商登记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二中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中罚金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建晖审判员 郭胜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易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