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3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北京润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X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润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X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3546号原告:北京润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路55号506室。法定代表人:孙帆,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本勇,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春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X,男,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地铁公司职员,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润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润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X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润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北京润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丹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