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财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许永敢与李文东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永敢,许永敢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与李文东驾驶的苏C×××××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李文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财保162号申请人许永敢,男,1976年12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被申请人李文东,男,1975年9月7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丰县。申请人许永敢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与李文东驾驶的苏C×××××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其受伤,车辆损坏。为防止被申请人李文东转移财产,申请人许永敢于2017年4月20日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文东所有的苏C×××××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许永敢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许永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文东所有的苏C×××××号小型普通客车,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晓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仇星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