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民初9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金天恒置业有限公司与韩瑞甫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金天恒置业有限公司,韩瑞甫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民初9135号原告:北京金天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外大红门南里12号楼411室。法定代表人:祝艳辉,董事长。被告:韩瑞甫,男,194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原告北京金天恒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韩瑞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北京金天恒置业有限公司自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无正当理由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金天恒置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付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