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5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杨自福、杨水琼与洪敏、李平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自福,杨水琼,洪敏,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5执18号申请执行人:杨自福,男,1966年11月3日出生,住宜良县。申请执行人:杨水琼,女,1973年6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洪敏,男,1976年4月7日出生,住宜良县。被执行人:李平,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住宜良县。杨自福、杨水琼与洪敏、李平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宜良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日作出的(2016)云0125刑初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自福、杨水琼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确认并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云0125执18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永谊审判员 王中良审判员 毛伟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贺楚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