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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4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雷新民申请执行乐山市尚锦春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新民,乐山市尚锦春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24执61号申请执行人:雷新民,女,195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井研县。被执行人:乐山市尚锦春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井研县研城镇希望大道。法定代表人:张学培。本院在执行雷新民依据四川省井研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井劳人仲案字(2014)第24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乐山市尚锦春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欠申请人工资人民币184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乐山市尚锦春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井研县研城镇希望大道120(号)的房产、位于井研县研城镇希望大道城北纺织工业集中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了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区分行和乐山嘉州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机器设备抵押给了乐山嘉州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伟审判员 蔡崇国审判员 刘 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昆 关注公众号“”